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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2012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总结(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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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质量管理
国务院于2000年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4)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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