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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2012年房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答疑精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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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教材261页的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到:对个人出租住房,这个出租的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用途必须是住宅吗?如果我有一套房产,房证上的用途是办公,我对外出租是不是还是适用这个优惠政策?www.Examw.com
第(3)条中说“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这个“不区分用途”是说我把房子出租出去承租人不论干什么的意思对吗?
按书上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出租了一套住宅房产,租期六个月,月收入1000元,那么我以下的计算对吗?
个人所得税应交:1000×10%=100元
营业税应交:1000×1.5%=15元
房产税应交:1000×4%=40元外语学习

共计155×6=930元
请老师指正。谢谢。
答案:
一、关于你所提的问题:
1、此出租的住房也就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必须是住宅。
2、“如果我有一套房产,房证上的用途是办公,我对外出租是不是还是适用这个优惠政策?”不适用。
3、第(3)条中说“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这个“不区分用途”是说我把房子出租出去承租人不论干什么的意思对吗?正确。
4、你所举的小例子计算正确。
二、关于上述政策的依据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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