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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 2011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知识讲解: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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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和条件
  (一)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新近开发建设完成的房地产(简称新开发的房地产)、可以假设重新开发建设的现有房地产(简称旧的房地产)、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即在建工程)、计划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对于那些很少发生交易而限制了市场法的运用;又没有经济收益或没有潜在经济收益而限制了收益法运用的房地产,例如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行政办公楼、军队营房等以公益、公用为目的的房地产,均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化工厂、钢铁厂、发电厂、油田、码头、机场之类有独特设计或者只针对个别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以及单纯的建筑物或者其装饰装修部分,通常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
  在房地产保险(包括投保和理赔)及其他房地产损害赔偿中,往往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其他损害中,房地产的损毁通常是建筑物的局部,需要将其恢复到原状;对于发生建筑物全部损毁的,有时也需要采取重新建造的办法来解决。另外,在房地产市场不够活跃或者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较少的地区,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时,通常只好采用成本法估价。
  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评估那些可独立开发建设的整体房地产的价值。当采用成本法评估局部房地产的价值时,例如评估某幢住宅楼中的某套住宅的价值,通常是先评估该整幢住宅楼平均每单位面积的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楼层、朝向、装饰装修等因素调整后才可得到该套住宅的价值。在实际估价中,根据估价对象这类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方式,还可能需要先求取“小区”的平均价格,然后推算到“幢”的平均价格,再推算到“层”或“套”的平均价格。采用成本法评估开发区中某块土地的价值,通常也与此类似。
  成本法估价比较费时费力,测算估价对象重新购建价格和建筑物折旧都有较大的难度,尤其是测算那些建筑物过于老旧的房地产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如果一个建筑物已很破旧,基本上没有了使用价值,这时采用成本法估价就无多大意义了。这种情况下,对于建筑物,一般是根据拆除后的残余价值来估价;对于整个房地产,一般是采用假设开发法根据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来估价。因此,成本法主要适用于评估建筑物是新的或者比较新的房地产的价值,不适用于评估建筑物过于老旧的房地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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