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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管理] 2010年房产估价师经营与管理辅导之房地产市场与市场运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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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发商获取土地的途径
1.土地使用权出让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4月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并于2007年9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角度出发,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8月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才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各种出让方式的具体界定是:
(1)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4)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与特定的土地使用者通过协商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该方式仅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时,方可采用。即“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2.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私人参与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项目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用地,目前也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时,也逐步开始采用以未来住宅租售价格为标的的公开招标方式。
3.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对于原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如因企业改制或兼并收购等行为导致产权变更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土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获得,即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或基准地价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对原划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土地使用者获得相应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值得指出的是,随着政府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回并纳入储备的重要对象,开发商直接获取该类土地的机会逐渐减小。
4.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房地产市场上存在许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机构,在寻求合作者。因此,对于拥有资金但缺少土地的开发商来说,通过土地转让、公司入股、并购或合伙等方式,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也是获取土地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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