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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管理] 2010年房产估价师经营与管理辅导之房地产市场与市场运行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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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将项目完工部分抵押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房屋期权抵押相结合,是银行与开发商设定房地产抵押,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一种较好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融资时,既有利于满足开发商对在建工程进行续建的资金需求,又有利于银行对抵押物的监控,对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开发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都有积极意义。
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抵押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房屋期权抵押相结合,就是以开发商(抵押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生效的房屋期权设定抵押权,按其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即工程形象进度)分次发放贷款。通常的做法是:一次确定贷款额度,一次办理承包工程合同的房屋期权抵押登记,按工程形象进度(折算为货币工作量)和约定的贷款价值比率,分次发放贷款。
将承包合同的房屋期权设定为抵押权时,银行要对承包合同的预算造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抵押价值和贷款价值比率,同时按约定的各个工程部位的形象进度,确定其分阶段的抵押价值。在工程进度达到约定的某个工程部位时,经银行现场查勘核实后,发放该时段的贷款。
银行在现场查勘时,除核实其已完成的工作量外,还要求工程监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以确保其具有的价值。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当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时,该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有偿获得,并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期权,在抵押期内,开发商可以在银行的监管下预售。通常先由银行出具允许开发商预售的文件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办理他项权利变更手续,同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收入,由银行代收,专户存储(作为抵充抵押物的不足部分),在还贷期内由银行进行监管,以使开发商的还贷资金确有保证,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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