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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分析] 2013年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资料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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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房地产估价基本事项的认识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要对估价基本事项有充分的认识,即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㈠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如果不了解估价对象本身的情况,确定估价技术路线就无从谈起。
例如,某估价对象原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集资房”,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能够形成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发给房地产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以后可以上市。现由于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将估价对象抵债,估算其价值。估价时点距离可以上市之日还有6个月时间,此时的估价技术路线应该是: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
这里对估价对象情况的了解就非常重要,如果不是这样一个特殊的估价对象,就无法提出“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这样的技术路线。
㈡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目的估价目的决定了价格内涵,进而决定了估价技术路线。
例如,银行需要对抵押人提供抵押的一宗房地产进行估价,而且该房地产的土地是划拨取得,此时银行要了解的是:当因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按时清偿时,银行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获得的最大价值是多少,因此在“抵押价值评估”的目的下对该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就要向估价委托人(银行)说明:在处分该抵押房地产时将要向国家交付多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换句话说,该房地产在“抵押价值评估”目的下所估算的房地产价格的内涵中应该扣除应向国家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又如,为了保险目的进行的房地产估价,其价格内涵将不包括土地的价值,因为保险估价的价值主体(保险公司)所关心的仅是房屋的价格,在出险时土地是不会受到损失的。
㈢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时点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就是要确定房地产价格的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而房地产价格内涵与价格形成过程都与估价时点密切相关。
关于估价技术路线与估价时点的关系,详见本节“四、㈣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估价时点原则”。
典型试题
案例分析题:
卖房者甲与购房者乙于2002年4月25日签订了一套装修较陈旧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1)和房屋装修合同(以下称合同2),合同1规定甲必须于5月25日交房,且乙同时付清房款。交房后甲按合同2进行装修,装修工程共2个月。乙于4月25日支付90%的购房款和10%的装修费,5月25日付清剩余购房款和60%的装修费,7月25日付清剩余的30%装修费。按规定,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买卖成交价格时,被认定应重新评估。请在以下问题中选择正确的答案:
1.估价时点是( )
A.2002年4月25日
B.2002年5月25日
C.2002年7月25日
D.2002年7月25日以后的某一天
2.估价的价值范围应是( )
A.合同1规定的房款
B.合同1规定的90%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装修费的10%
C.合同1规定的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装修费的70%
D.合同1规定的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全部装修费
标准答案:1.A,2.A
解  析:1.即估价时点是合同订立之日。理由如下: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双方确定价格之时是签订合同之日。本文来源于考试大。实际交付房款也是依据合同进行的。估价时应是计算在双方确定价格之日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下,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值或价格,因此估价时点应是合同订立之日。
2.此例中的装修合同是个干扰项,因为乙完全可以与甲之外的人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合同只是一种劳务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装修费用不应计入买卖估价价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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