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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分析]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案例与分析要点辅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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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损害赔偿估价具有必然性
大约十年前,在具体实施损害赔偿的仲裁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具体的赔偿时,如何确定房地产的具体赔偿金额成了很大的难题。由于引起损害的原因各种各样,受损情况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表现在房屋实体方面,如裂缝、沉降、倾斜等;表现为相邻建筑物遮挡而引起的日照变化等;表现在规划修改引起小区公共设施重大变化,如车位、公共绿地等;表现在权利受限引起权益价值贬损等等。上述情况发生时,因为难以找到合适的机构与人员对具体受损金额进行估值,从而导致司法与仲裁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房地产估价领域业务的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也逐步扩大与加强。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受政府、司法或开发商委托,已经在损害赔偿、房屋贬值方面开展了估价工作,实践中已经积累了部分的经验。
而《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明确了该项估价类别的规定:“6.12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6.12.1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包括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等。6.12.2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把握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价值。”可见,《房地产估价规范》虽对损害赔偿估价没有作进一步详细的阐述,但估价类别中说明损害赔偿估价属于房地产估价的业务领域与范围。
从损害赔偿估价的业务特点看,尽管引起损害的原因千差万别,但终点归结为房地产(而不是动产)价值变动的确定。因此从估价的实践看目前司法在房屋损害赔偿估价已明确交付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其他如资产评估、造价审价、会计等中介行业则基本未涉足该领域;从估价的规范文件看,《房地产估价规范》给予了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理论支持与指导。综合上述两方面,我们认为损害赔偿估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承担具有现实与理论的必然性。
典型试题
卖房者甲与购房者乙于2002年4月25日签订了一套装修较陈旧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1)和房屋装修合同(以下称合同2),合同1规定甲必须于5月25日交房,且乙同时付清房款。交房后甲按合同2进行装修,装修工程共2个月。乙于4月25日支付90%的购房款和10%的装修费,5月25日付清剩余购房款和60%的装修费,7月25日付清剩余的30%装修费。按规定,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买卖成交价格时,被认定应重新评估。请在以下问题中选择正确的答案:
1.估价时点是( )
A.2002年4月25日
B.2002年5月25日
C.2002年7月25日
D.2002年7月25日以后的某一天
2.估价的价值范围应是( )
A.合同1规定的房款
B.合同1规定的90%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装修费的10%
C.合同1规定的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装修费的70%
D.合同1规定的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全部装修费
标准答案:1.A,2.A
解  析:1.即估价时点是合同订立之日。理由如下: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双方确定价格之时是签订合同之日。本文来源于考试大。实际交付房款也是依据合同进行的。估价时应是计算在双方确定价格之日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下,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值或价格,因此估价时点应是合同订立之日。
2.此例中的装修合同是个干扰项,因为乙完全可以与甲之外的人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合同只是一种劳务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装修费用不应计入买卖估价价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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