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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分析] 2013年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资料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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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估价方法的密切关系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是估价人员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而房地产估价方法本身也反映了人们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可以说,每种房地产估价方法都体现了一种技术路线。
例如,市场法体现的是这样一种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是该房地产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实现的价格,或者说是被大多数买家和大多数卖家认可的价格。正是按照这样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市场法采用“选取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经过处理后作为评估价值”的技术路线。
成本法反映的估价技术路线是:在无法通过市场直接得到估价对象的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组成部分进行分解,了解各价格组成部分的正常市场价格,再累加(积算)作为估价对象的正常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成本法认可这样一种价格形成过程:房地产的价值是由其各组成部分的价格累加而成的。
收益法体现了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这样一种认识:可以将购买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将该投资未来可以获得的所有净收益折现之后累加,用所得结果作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格。收益法所体现的估价技术路线是:房地产价值是由房地产未来可获得的收益决定的。
假设开发法体现的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也即估价技术路线是:
未完成的房地产的价值取决于它完成后的价值与从未完成到完成阶段所需增加的各项投入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润、税费的差额。同一个估价对象,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实际上是在模拟不同的价格形成过程,体现的是不同的估价技术路线。例如,对一宗尚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估价,我们可以采用成本法,求取获取土地的价格、已投入的建造成本和各项相关费用、利息、利润、税费,累加即得到其价格。这既是成本法的估价过程,也体现了一种技术路线。它所反映的价格形成过程是:房地产价值是由构成房地产价值的各组成部分积算而形成的。也可以采用假设开发法先确定该项目完成后的市场价值,再扣除由未完成状态继续建造至完成所需的各项投入和利息、利润、税费,由此也可得出估价对象的价值。这种方法所反映的价格形成过程是:未完成房地产价值最终取决于它开发建设完成后的市场价值,由后者可以推算出前者。所以说,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估价方法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
⑵ 把握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有助于正确运用房地产估价方法由于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和价格内涵,而房地产估价方法的实质也是模拟房地产价格的形成过程确定估价对象的价值,所以,把握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房地产估价方法,并且不会由于房地产估价方法在表现形式上的不同而迷惑。
典型试题
案例分析题:
卖房者甲与购房者乙于2002年4月25日签订了一套装修较陈旧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1)和房屋装修合同(以下称合同2),合同1规定甲必须于5月25日交房,且乙同时付清房款。交房后甲按合同2进行装修,装修工程共2个月。乙于4月25日支付90%的购房款和10%的装修费,5月25日付清剩余购房款和60%的装修费,7月25日付清剩余的30%装修费。按规定,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买卖成交价格时,被认定应重新评估。请在以下问题中选择正确的答案:
1.估价时点是( )
A.2002年4月25日
B.2002年5月25日
C.2002年7月25日
D.2002年7月25日以后的某一天
2.估价的价值范围应是( )
A.合同1规定的房款
B.合同1规定的90%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装修费的10%
C.合同1规定的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装修费的70%
D.合同1规定的购房款和合同2规定的全部装修费
标准答案:1.A,2.A
解  析:1.即估价时点是合同订立之日。理由如下: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双方确定价格之时是签订合同之日。本文来源于考试大。实际交付房款也是依据合同进行的。估价时应是计算在双方确定价格之日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下,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值或价格,因此估价时点应是合同订立之日。
2.此例中的装修合同是个干扰项,因为乙完全可以与甲之外的人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合同只是一种劳务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装修费用不应计入买卖估价价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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