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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分析] 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重点知识讲解第一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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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东涉外国用(99)字第××号)、《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让[合]字(95)第××号)及其附件记载,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的现状土地用途为公寓。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只对估价对象房屋进行一般性查看,未接受进行结构、设施品质的检测要求,由于估价对象房屋已闲置多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能确定该建筑现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问题。www.examw.com
  3.对于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产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仅以委托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东涉外国用(99)字第××号)、《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让[合]字(95)第××号)(估价对象属于停建工程,因此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复印件予以界定,产权人为北京××有限公司。
  4.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以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测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30日)、《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东涉外国用(99)字第××号)记载的数据为依据。如与国家有关测绘部门最终确认的面积有差异,本报告结果应作相应调整。
  5.关于他项权利的披露。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市东涉外国用(99)字第××号)记载,估价对象设置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市海淀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权利价值150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止。本报告的估价结果未考虑抵押权的存在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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