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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分析] 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分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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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交易情况修正:
采用“可比实例成交价格比其正常市场价格高或低多少”的说法;修正系数为100/(100±S),高为+,低为-;注意分子和分母不要颠倒了,其数值±应与前面描述的交易情况一致。
1. 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正常价=卖方得价/(1-卖方税费)=买方出价/(1+买方税费);
2、强迫买卖(卖低买高); 3、厉害关系人的交易(一般低;也有大股东高卖给上市公司);
4、缺乏行情(卖低、买高); 5、急于**或购买(卖低或买高);
6、有偏好(高); 7、相邻房地产(高);
8、拍卖、招标等特殊方式的交易(其成交价不一定比协议价更高,是否修正要说明理由)。
(四)市场状况调整:
以成交日期为基准,采用“可比实例在估价时点的价格比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高或低多少”的说法;调整系数为(100±T)/100,注意分子和分母不要颠倒了。
1、价格指数法(采用本地区同类房地产价格指数或变动率):
定基指数--调整系数= 估价时点指数/成交日期指数。
环比指数-调整系数=成交日期下一期指数×再下一期指数×……×估价时点指数。
2、价格变动率法:期内递增减--调整系数=(1±变动率)^期数。
期内平均升降--调整系数=(1±变动率×期数)。
(五)房地产状况调整:
以估价对象房地产状况为基准,采用“可比实例在成交日的房地产状况比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状况优或劣多少”的说法,调整系数为100/(100±R),优为+,劣为-;注意分子和分母不要颠倒了,其数值±应与前面描述的房地产状况一致。
1、区位状况比较调整:位置、楼层、朝向、交通、环境、外部配套设施等。
2、实物状况比较调整:土地--面积、形状、地基、内部基础设施、平整程度等。
建筑物-面积、结构、质量、设施、装修、层高、年龄、完损程度、外观、空间布局等。
3、权益状况比较调整:土地使用年期调整系数=[1-1/(1+Y)^n]/ [1-1/(1+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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