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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精选习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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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08: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六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1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ll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
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2.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应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考试用书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
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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