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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冲刺班讲义第二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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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2.开始和完成
       以专用条件中订明的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商定延期时间时,完成时间相应顺延。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为合同的有效期。
       3.变更
       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
       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1次附加的工作。在实际履行中,可以采取正式文件、信件协议或委托单等几种方式对合同进行修改,如果变动范围太大,也可重新制定一个合同取代原有合同。
       4.延误
       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5.情况的改变
       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6.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中 华 考 试 网
       例题与解析:
       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施工被迫中断,不可抗力影响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属于()。
       A.附加工作
       B.额外工作
       C.正常工作
       D.委托人工作
       答案:B
       解析:考生区别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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