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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冲刺班讲义第四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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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发包人组织验收组。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验收步骤
       (1)发包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来自www.Examw.com
       (4)验收组通过查验后,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包括基本合格对不符合规定部分的整改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验收后的管理
       (1)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中间竣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
       (三)竣工时间的确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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