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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辅导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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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注意:(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3)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属于先合同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熟悉部分:
  四、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2012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五)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①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②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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