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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指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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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按照《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
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清偿一般由债务人为之,也可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进行合同的清偿。
清偿的标的物一般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是债权人同意,也可用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三、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2、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条件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三)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先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类。
(一)法定债务抵销
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二)约定债务抵销
条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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