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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复习讲义第八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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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二)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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