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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复习讲义第七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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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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