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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制度重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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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重点五
(5)监理方式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十六)(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构成
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8部分构成。井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监造的监理工作。
(十七)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
(1)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3)工地例会;
(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7)竣工验收;
(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十八)违反(建筑法)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1)连带责任:
①(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造成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损失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由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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