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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制度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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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重点二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手段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2.科学性
工程监理企业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的、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要有现代化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它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www.examw.com
4.公正性
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处理利益冲突或矛盾。
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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