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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注册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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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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