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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风险管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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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风险转移(掌握)

风险分担原则

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一方承担。

非保险转移(合同转移)

类型

(1)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被转移者多数是承包商。

(2)承包商进行合同转让或工程分包。

(3)第三方担保。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为其履约行为提供第三方担保。担保方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合同责任,即由于委托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以及违约所产生的责任。第三方担保的主要表现是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和预付款保证(在投标阶段还有投标保证)。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有发包人和承包人互相提供履约担保的规定。

优点

可以转移某些不可保的潜在损失;

被转移者往往能较好的进行损失控制。

缺点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而导致转移失败;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被转移者无力承担实际发生的重大损失而导致仍然由转移者来承担损失;

非保险转移一般都要付出一定代价,有时转移代价可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对转移者不利。

保险转移(工程保险)

优点

在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建设工程实施能不中断地、稳定地进行,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不致因重大损失而增加投资;

可使决策者和风险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风险的担忧减少,从而可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提高目标控制的效果;

保险公司可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供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提高整个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水平。

缺点

首先表现在机会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保险费没有统一固定的费率,需根据特定建设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的大小等加以综合考虑,因而保险合同谈判常常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进行工程保险后,投保人可能产生心理麻痹而疏于损失控制计划,以致增加实际损失和未投保损失。

其它

一是保险的安排方式

即究竟是由承包商安排保险计划还是由业主安排保险计划;

二是选择保险类别和保险人

一般是通过多家比选后确定,也可委托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咨询公司代为选择;

三是可能要进行保险合同谈判

这项工作最好委托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咨询公司完成,但免赔额的数额或比例要由投保人自己确定。

工程保险并不能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存在不可保风险,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风险不宜保险。应将工程保险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结合起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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