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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2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归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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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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