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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2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归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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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工程暂停及复工
6.1.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6.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2工程变更的管理
6.2.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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