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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2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精讲班知识归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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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变更的管理
  6.2.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3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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