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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 2012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精讲班知识归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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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6.4.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6.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4.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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