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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 小学教育学(中等师范)复习资料:教育法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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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6: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章 教育法 ) U6 s( ~/ s1 x: Q2 M
第一节 教育与法律
5 ?: ]( x7 ]* p  一、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的产生: E, m3 f2 Y: `$ t9 `: y$ c+ v3 G
  19世纪下半叶,由于教育向世俗化的过渡和公共的国民教育的迅速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这就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因此,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这样一种趋势,在教育史上被称为教育的国家化。, \: Q3 V( @# x: n1 U& i( ?. V9 I: l1 j
  教育管理的国家化和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标志着教育权结构的一次历史性转换。在这之前,教育在很长时期内一直是父母的一种自然权利。学校产生以后,父母的教育权就委托给了学校和教师,从而构成了学校、教师、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具有私事性质的社会关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教育的国家责任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国家的教育权力,加强教育管理的集中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行政系统,是有效地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的客观需要。 0 L# E* \' C( H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 ,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
; `: q/ Z+ O7 b# ~* H  _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立法领域。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它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的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增强,法律调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的愈来愈大规模的功能扩张。5 j8 m+ @6 p8 P4 m, r& v+ e6 O( g% e! {
  二、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及其特点 5 |6 _, n9 f2 i% p
  西方国家教育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8 }$ e# o6 n: ]
  1.零星立法阶段 % V3 D8 p5 ~; M$ U& ]$ `; X$ f
  文艺复兴以后,欧洲的某些国家,特别是德意志的某些公国,就已颁布关于强迫教育的法令。而在现代工厂制度的推动下,才产生了教育向现代化的过渡,并产生了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因此,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工厂法之中。从19世纪初叶起,英、法、瑞士等国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工厂法规,其中重要的条款几乎都涉及童工问题。
/ y7 {* K' A: M! @9 W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 O( V  V) B5 c+ s( v
  大工业生产发展为教育的普及创造了客观条件,并促成各国纷纷开始进行义务教育的立法活动。最初的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初等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展开的。
. r3 p$ h1 I+ g" z% X2 H& b( e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
9 R4 w# w4 f& X% I1 i/ e$ {& ^  广泛地进行教育立法是随着资产阶级加强对行政控制的过程而出现的。这个转变从19世纪中期开始酝酿,20世纪初开始,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在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达到高潮。
, |" o5 I* g9 @7 `! D- Z" R  4.教育的综合立法阶段 + P3 q7 l# M8 ^& e9 y! t
  第二次大战以来把教育看作是一个整体和社会子系统,把教育立法看作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在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注重教育法治工程与整个社会工程的协调。教育法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都有了飞跃性的发展。从广度上看,教育已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教育法规在所有法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从深度上看,教育立法已深入到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和外部的社会关系,对教育的调节开始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法治工程。
7 ^+ `# M. ^  F! ~  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前瞻, [3 i/ `5 L  G& r1 z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相继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了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它们分别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P2 F; ~% I/ g4 B( Z: P0 S( t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4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3 \  z) C) @: h0 u6 s% v( q; Z  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M& R& t9 Y5 O& k/ R+ B
  部门教育法位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6个部门组成。每一部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律。
% m+ c9 y: T* P8 x# i( G& ]  教育行政法规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这一层次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它应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
  O8 M* `. A# M6 q( f  最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位于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它不仅数量最多,而且规定的也最为具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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