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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划] 2012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考点分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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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以货币出资的资本金来源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5.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规定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6.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管理
  认缴方式:一次认缴逐年到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与资本金有关的内容。
  投资项目概算变动,项目资本金应作相应调整。
  项目资本金的存放与使用:只能用于项目建设。
  对资本金未能按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他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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