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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划] 2013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精讲辅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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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1: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规划编制活动一般包括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环节。
一、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编制规划的前期工作,一般从新规划期的前两年时间开始。前期工作是指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划前期必须认真做好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论证等工作。
(一)前期工作规范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编制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二)前期研究内容
前期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1)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进行评价和总结,包括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的预测,分析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绩、经验和主要问题等。
(2)对下一个规划期面临的主要矛盾,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发展的基本条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等开展课题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设想。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二、规划的编制
(一)决策主体
在我国,国家总体规划决策属于战略层面和宏观层面的决策,由中共中央做出。省(市、自治区)县级的总体规划,由各个地方省(市、自治区)县党委做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决策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规划形成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的意义在于:
(1)使规划体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
(2)保证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社会参与,是保证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1)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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