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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2012公路监理师考试辅导:费用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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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2: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公路监理师考试辅导:费用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2年6月3日16:15:37
2012年公路监理师考试于10月中旬开考,报名尚未开始,为帮助学员更好的参加考试,特摘公路监理师章节考试重点供大家参考,本节主要阐述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知识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项问题上,即“索赔资格”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资格的认定难度。这是由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识别能力、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以及对证据资料收集的完整性等方面决定的。事实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以致于国际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虽不尽然,但也说明费用索赔无论对承包商还是业主都是至关重要的。
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必要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对于某一个确定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准进行费用索赔,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投标时的工程预算有漏项错误,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根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包商自身的一种损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批准。理由是:
(1)承包商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留有余地;
(2)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
(3)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从让业主确信其索赔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无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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