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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辅导] 2012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专业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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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7: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材料
第一节 木材
第2.1.1条 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主要的承重构件宜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逐步扩大树种的利用。当采用新利用树种木材作承重结构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2.1.2条 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可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1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2.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材质标准的规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胶合木构件的受力种类和部位,按表
第2.1.3条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二、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三、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四、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第2.1.4条 当受条件限制需直接使用湿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2.1.4)的方木。
二、桁架受拉腹杆应采用圆钢,以便于调整。
三、在计算和构造上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湿材的规定。
四、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等,不应使用湿材制作。
五、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构的检查和维护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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