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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专业]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辅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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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7: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2 钢 材
3.2.1 承重木结构中采用的钢材,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规定的Q235钢材。对于承受振动荷载或计算温度低于-30℃的结构宜采用Q235等级D的碳素结构钢。
3.2.2 螺栓材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A和B级》GB 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 5780的规定;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3.2.3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GB 5117及《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2.4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的构件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3 结构用胶
3.3.1 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3.2 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产品使用前尚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检验其胶粘能力。
3.3.3 胶合木构件的胶合工艺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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