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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专业]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辅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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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7: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4.1.3 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1.3采用。
表4.1.3 设计使用年限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 示    例
1 5年 临时性结构
2 25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年 普通房屋和一般构筑物
4 100年及以上 纪念性建筑物和特别重要建筑结构
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4.1.4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建筑物
二级 严重 一般的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5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r0S≤R 4.1.6)
式中 r0--结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7 结构重要性系数r0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 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 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1.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C (4.1.8)
式中 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4.1.9 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
规范》GB 50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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