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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础] 2011年一级结构工程师基础知识精讲班讲义第二十二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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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7: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我国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年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现在已超过三万多亿元。因固定资产投资而进行的建设活动发生了各种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其中涉及到国家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即用法律确定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与监督等关系。必要时,还要采用司法程序解决建设活动中的纠纷与违法问题。这样才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决策正确,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国的建设立法工作经过多年来不断加强和推动,已逐步形成了体系。我国的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三种: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如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实行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城镇规划与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等。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通常以经济合同方式加以确立。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中有关买卖、租赁等发生的一系列民事关系。
因此建设法规具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性质的综合性部门法规。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建设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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