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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础] 2011年一级结构工程师基础知识精讲班讲义第二十二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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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7: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含行政管理和技术经济两方面。本节中所指的建设法规体系,仅指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和各种规章、政令。技术经济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方面的体系则在下一节阐述。
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法律是行为准则,有强制性。属于建设方面的法律目前已颁发的有三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文件权威性大,但条款较原则,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使其具体化,以便操作。此外,在建筑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建设法规也必须与相关法规配合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行政法规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办法”等,它们是建设法律的配套法规。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如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但不能用“条例”的名称。它是“法’’和“条例”的具体补充或具体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它的名称是“规定”、“办法”等,但不能用“条例”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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