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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础]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精选串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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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7: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 普通木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当用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2 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3 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4 必须采取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柱;
5 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6 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7 地震区设计木结构,在构造上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特别是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如屋架与柱、檩条与屋架、木柱与基础等)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7.1.2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特别在檐口处)宜加压砖或座灰;山墙采用硬山;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7.1.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根据
需要,可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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