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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础]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精选串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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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7: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1.4 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得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7.1.5 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7.1.6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垫板面积(mm2)
(7.1.6-1)
2 垫板厚度(mm)
(7.1.6-2)
式中 N---轴心拉力设计值(N);
fcα--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根据轴心拉力N与垫板下木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按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确定;
f--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
7.1.7 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7.1.8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或新利用树种木材制作的木结构,必须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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