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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员] 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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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6: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章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 U1 \  X, I% |& P/ A7 U, x2 |
1.信息包括哪些含义?1 y. m3 K: e! p0 d, l' J
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种信息系由于或通过计算机的使用而取得,或是以计算机可以处理的形式而存在。该术语包括上述信息的拷贝及与此种拷贝相关联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包。它包括数据、文本、图形、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以及数据库。人们有时把这种数字化的信息,称为信息产品、数字化产品。一般情况下,信息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类是以物理载体形式存在的信息;一类是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二者虽然具有共同的内容,即信息,但是,前者是通过载体(物)的交付而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可以解决。而后者可以通过数字传输方式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
/ k2 E" g' i! W6 H9 {7 M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不损耗性、易篡改性和易复制性的特点。0 ]" V- T* }4 S
2.  如何理解信息权的概念?( e  v9 F+ z3 V& T
信息权是指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利。具体来看,信息权有两类:信息中的著作权;数据库权利。
- G8 z% B9 F$ b4 X+ z4 h: M3.  电子信息交易的内容有哪些特殊性?
% [" X* J$ s6 J+ x' `. v% s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 n* [! i; v6 ]% f& p1 ?(1)电子控制权
( n2 }. H7 @+ @: ~3 K+ C所谓电子控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之所以赋予许可人此种权利,是因为信息产品具有易复制、易更改性信息许可方使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方能保障其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B5 Q) w' T7 c2 e
(2)信息的担保义务8 L( S4 d9 G; w, a; d& h, L3 M. }/ ~5 a
传统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类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4 q2 Q# R6 x1 L% J& R  @4 R9 b
4.如何确定电子信息交易履行的方式和地点?
6 ^) b/ m& y, E- y1 Z" G(1)以有形介质为载体的信息的交付. _. V$ k$ n7 @' W3 C% i
当交易的信息以有形介质为载体时,它与传统的动产买卖在交付地点与方式方面,没有多大区别。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首先达成补充协议,第二,按交易习惯或合同的有关条款,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7 r9 X, A) g3 B' m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60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a)拷贝的交付必须在协议指定的地点进行。如没有此种指定,下列规则应当适用:(1)以有形介质存在的拷贝的交付地点为交付方的营业地,如其没有营业地则为其住所地。但是,如果双方在缔约之时知道拷贝位于其他某一地方,则该其他地方为交付地……。”9 H! A; `  q/ \1 i
(2)以数字化信息形式的交付  ?) g! H# X, ~2 a5 [& C; c" U
但是对于通过网络在线电子传输电子信息,仍然适用上述规则的话就违背了电子信息的规律,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606条接着规定:(1)以电子方式交付拷贝的地点为许可方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2)所有权凭证可以通过惯用的银行渠道交付。: r9 e( ]& T+ M$ C  o# f
在这一点上,它是与数据电讯的发送、接收时间的确定方式是一致的,即以信息系统作为其参照标准。从交付完成的标准看,则是“提交并保持有效的拷贝给对方支配”,其最终落脚点,是让信息使用人能有效的支配合同项下的电子信息。
6 R2 k/ e/ [' P1 x5.  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是什么?
5 f5 a% w8 [6 \2 J对于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方式:: G) j% z2 |/ |) M
(1)实际履行。下列情况下可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中规定了实际履行,而不是以支付金钱代替;合同不是关于个人提供服务,且约定的履行是独特的;其他适当的情况。实际履行的要求可以提出被认为正当的任何条件,并且必须提供与合同相符的对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双方的信息和信息权的充分保障。! s) ]1 O$ Z! O7 r4 p% W, V
(2)完成履行。如被许可方违约,则:如在许可方获知违约行为时,符合合同的拷贝仍由其占有,许可方可以将尚未特定化的任何拷贝特定化到合同项下;在为避免损失并且有效地收回投资而进行合理的商业判断之后,被许可方可以完成信息并将其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或停止对信息的工作,或对其进行再许可或做其他处置,或采取其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并且对未被弃权的违约寻求其他救济。在被许可方违约之时,双方均受所有合同使用条款的约束。4 v6 v) f' [- n) r; h' x- n
(3)继续使用。如许可方违反合同,应适用下列规则:第一,未撤消合同的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合同项下的信息和信息权,如被许可方继续使用信息或信息权,则其应受所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使用条款、不竞争条款和支付合同费条款的约束。第二,被许可方可以就未被弃权的违约行为寻求各种救济。第三,许可方的权利仍然有效,但应受被许可方因违约而享有的救济包括扣除权或抵销权的约束。  I9 `0 Q9 Q6 ], F% F* ?
(4)中止访问( P: J0 k5 h4 q9 Q
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并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协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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