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z4 T/ l9 N. z9 d4 q8 [' H1.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
& ?, y1 z; Q4 r/ r8 S; x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5 y% [6 c( H3 G, @4 k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货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4 y% Q1 E9 L7 O+ B: y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5 P2 L1 e" n! d
2.国外立法中对消费者有哪些特殊保护?3 |$ b0 x) X8 S' g' ^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第一,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不低于在其他商业形式中享有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保护的水平。第二,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明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交易信息3个方面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充足的有关交易的条款、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决定。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免消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该能够在决定购买之前准确地确认他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救济。对消费者提供良好及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重要措施。第七,隐私。
" ?5 B/ k0 r; u5 }各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在不能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犹豫期”)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
' s, M7 T- _' v* ^: ~( w8 a. Z: i1. 什么是格式条款?网络中的格式条款是什么?
2 A y$ X# O3 }7 c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而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在格式条款中写入对自己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8 e0 k) [) p: z: R3 Y: e& h
当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通常网页上会由网络商家预先载明合同条款,最常见的情况是,经由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消费者必须以鼠标按下同意键后才可以进行交易的下一步程序。而许多网络商家会附带声明,一旦消费者按下鼠标,即视为消费者同意网络商家就合同所订之条件,这种就是“网站包装合同”,又由于只要点击鼠标即视为同意,所以又称为点击合同。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网络格式合同。( l# k% \4 ~; f3 m0 j3 r/ w( y
拆封授权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套装软件授权形式,其条款通常附随于有形的磁片或只读光盘(CD-ROM)上,非常典型的是在该软件的包装或封套上或于其内印刷或记载着合同条款,消费者毋需签订合同,而该合同条款则会声明:“当消费者拆启该包装使用该软件时,即视为消费者接受该授权之全部条款。”点击合同与拆封授权合同十分相似,点击合同可以说是拆封授权合同的衍生。
6 C+ c: g6 H: Q2. 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 u( o4 ]1 R' {$ {
(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 J, I" N& [+ X1 [% m9 h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B! u/ @% q! n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0 ` Q/ D: F" \. @; b2 z*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 G7 n9 Q$ H2 o; O(3)严格解释原则
* m: w- g* w5 s! W7 U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 _" K* P6 D7 d2 Z" d) [, _: W(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Y# ]# q i o. t y J% G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 A! C2 c- g8 |# m4 T(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 S& G, v+ P. p) Z/ Y; }( M,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