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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员] 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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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6: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立法构想
& O& b9 C7 @0 e& c) M  电子货币的发展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随之电子货币的立法也应该跟上电子货币的发展速度。使电子货币潜在安全问题的解决和监管与立法同步。笔者认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 B9 @( O% c; X8 M! q0 I  (一)加强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制定电子商务冲突规范法
& a  J: V$ S  ?: p) q  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防止了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删等,也避免了数据电文发送者不承认或随意处理文件,逃避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给予具有电子签章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纸质文章同等效力。使网上交易安全性增强。但各国对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相冲突,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电子签名法》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就可能达不到其目的。因此,我们要建立《电子签名法》的冲突规范援引制度,以解决即将面临的国际私法问题。
% R# b- Z! u5 s/ A7 O& I& K2 ?  (二)通过立法,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 K1 `6 u! e/ C1 O3 R6 ?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E" c* j3 U; _7 `" |! C" O
  (三)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a0 ]3 u% ?/ B) [# Y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6]。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 C* @; r7 k& }3 N* |  (四)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8 W0 y) e8 b+ A! L  Y
  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消费者的隐私权比传统货币交易消费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也正是广大消费者拒绝电子货币的原因所在。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例如:6月9日,央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电子支付是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方式确定客户身份,相关资料一旦被他人盗用,导致客户损失,且第三方认证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制定了赔偿标准。" p9 y& _  |3 C/ \1 J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 @2 L& R9 l* ~! l& A% [" a5 r  对于在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8 E4 u6 }& l- W9 [6 ~. L$ r1 k7 l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 g: G: G9 g7 g( {5 N) k. g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8 t# |3 M* Z2 o) s  3.完善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6 \8 N& c9 n8 \1 R8 l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
  \$ Y" d% N( b$ P: `( j8 Y  5.刑事管辖权。对于利用智能卡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对于数字现金型或混合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网址所在地管辖。5 Y9 `# k) d0 s7 |! W
  6.在全球反腐败的背景下,条件成熟时制定《反洗钱法》,除《刑法》规定的“毒、黑、私”和《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的“恐”之外,还应把腐败等犯罪活动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建立一个包括金融系统、司法机构、税务部门、海关财政部门在内的联合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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