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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知识] 2012年质量专业考试中级知识复习资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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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8: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
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要求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设计单位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作,对本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条件,保证设计工作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级的部门审查批准,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已无行政职能的上述设计单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已无行政职能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于学会、协会社会团体,一些咨询公司等服务性单位,技术检验、检测单位,个体经营者等不受理申请设计资格。
经过审查,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由主管的有关部门签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送同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监察机构在批准书上盖备案印章。对已取得设计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公布。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中规定了有关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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