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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理论] 2012质量工程师考试中级理论复习资料(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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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8: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性质
  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8个方面要求。
  2.推荐性标准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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