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 {+ F1 _) _5 e4 A 就电子支付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制定法,仅有一些行业规范,效力等级不高。2 q, {5 O' n, H1 r B
例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修订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IC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与金融IC卡规范相配合的POS设备的规范。这三个标准的制定为国内金融卡跨行跨地区通用、设备共享及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智能卡在金融业的大规模使用提供了安全性、兼容性的保障;1998年初,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22号文件发出《关于加强IC卡生产和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IC卡生产、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加强IC卡的管理、清理整顿IC卡市场、提高IC卡芯片的自主设计和开发能力等。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l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等相继出台,为各种电子支付系统的规范化和兼容化提供了契机,使得用中国标准金融IC卡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支付前端成为最安全和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8 Z1 G" ^; N( Q% `4 w7 Y1 g( V 在关于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保护方面也多是一些部门规章。例如: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某某年2月1日对该规定的修订及1998年2月13日对该规定的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8月31日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196条确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285条至287条规定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 , u% v6 H; l1 Y3 N 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00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网上书店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4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6 y/ R* y& o. C2 V: }( C
2004年的8月28日,《电子签名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第18号主席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6日开始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只是央行整饬电子支付市场的开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2006年底之前,第二号和第三号指引都将出台。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9 M9 j4 i1 v: v 联合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 C8 e2 }) y6 J/ D: j
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制订《电子商务示范法》设想,同年12月,将其多次修订的《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交由联合国大会讨论,并且以大会51/16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正式命名为《电子贸易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该示范法出台的目的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它不仅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和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也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