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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辅导] 2012年岩土工程师考试建筑桩基技术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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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9: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桩基础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桩基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桩基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3.1.2 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征、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地基和建筑物体型的复杂性以及由于桩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应将桩基设计分为表3.1.2所列的三个设计等级。桩基设计时,应根据表3.1.2确定设计等级。
表3.1.2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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