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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辅导] 2012岩土工程师考试基础辅导: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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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9: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11.3 建筑物接建、邻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2 条第1 款的要求外,尚应评价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适应局部挠曲的能力;
  2 除按本规范第4.1 节的有关要求对新建建筑物布置勘探点外,尚应为研究接建、邻建部位的地基土、基础结构和材料现状布置勘探点,其中应有探井或静力触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 个,取土间距宜为1m;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评价由新建部分的荷载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新的压缩和相应的沉降差;评价新基坑的开挖、降水、设桩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4.11.4 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研究地下水抽降与含水层埋藏条件、可压缩土层厚度、土的压缩性和应力历史等的关系,做出评价和预测;
  2 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可压缩地层的下限,并应取土试验或进行原位测试;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分析预测场地可能产生地面沉降、形变、破裂及其影响,提出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
  4.11.5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适应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的能力,与拟挖基坑在平面与深度上的位置关系和可能采用的降水、开挖与支护措施等资料;
  2 查明降水、开挖等影响所及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含水层的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土的抗剪强度、变形参数等工程特性;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 节的要求外,尚应着重分析预测坑底和坑外地面的卸荷回弹,坑周土体的变形位移和坑底发生剪切隆起或管涌的危险,分析施工降水导致的地面沉降的幅度、范围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开挖、支护,降水方案和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4.11.6 评价地下开挖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来自www.Examw.com
  1 分析已有勘察资料,必要时应做补充勘探测试工作;
  2 分析沿地下工程主轴线出现槽形地面沉降和在其两侧或四周的地面倾斜、挠曲的可能性及其对两侧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提出建议;
  3 提出对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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