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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辅导] 2012岩土工程师考试基础辅导: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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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9: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4.1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位置,基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
  2 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 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
  4 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挠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5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卸载导致的基坑底部剪切隆起,因坑内外水头差引发管涌,坑壁土体的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
  6 评价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伴随岩土体内的应力重分布出现的地面下沉、挠曲等变形或破裂,施工降水的环境效应,过大的围岩变形或坍塌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
  4.11.2 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地基土的实际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状况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能力;
  2 勘探点应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在基础外侧适当距离处,宜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点;
  3 勘探方法除钻探外,宜包括探井和静力触探或旁压试验;取土和旁压试验的间距,在基底以下一倍基宽的深度范围内宜为0.5m,超过该深度时可为1m;必要时,应专门布置探井查明基础类型、尺寸、材料和地基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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