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2|回复: 0

[考试试题] 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专业练习3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09: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屋顶广告收益不能全归物业公司
在屋顶上、电梯内、绿地上做广告,把公共建筑出租他人,其收益物业公司有权独吞吗?
提出这个问题并非空穴来风。不少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协议中约定:“屋顶、公共墙体的使用权归物业。”某人不久前买了一套顶层住房,他就稀里糊涂与物业公司签下了这样一款协议。物业公司就把经营后的所得理所当然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屋顶等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全体业主享有,物业公司凭什么用全体业主的财产赚自己的钱呢?两个月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一家物业公司状告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小区业主马上提出反诉,要求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建筑出租的收益吐出来,作为物业费。
这类纠纷不是少数。《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屋顶等广告,公用建筑等出租,物业公司做了出面联系、管理等工作,物业公司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但决不能独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7-1 05:52 , Processed in 0.17702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