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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3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理实务)阶段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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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09: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理实务)阶段题九
龄童命丧"麦莎" 物业担责30%赔偿10万

中国法院网讯  因“麦莎”台风带来强降雨使河道水满为患溢进小区,住在小区的小孩玩耍时不慎溺亡,小孩的父母悲伤之余将城建部门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12月15日下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孩的父母因孩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7万余元。
孩子的父母诉称,“麦莎”台风过后,小区满是积水,分不清哪是地面哪是河面,对小孩的溺亡,作为监护人虽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也暴露了城建交付的小区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留下了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共同作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两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城建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13万余元,即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共32.5万余余元的40%。
城建部门辩称,小区在2003年初就已经全部移交给业主管理委员会,在移交时还特别讲到,小孩在水边游玩应当有家长加强监护,小区的设计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物业公司辩称,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承担义务的前提应该是违反合同约定。现根据合同来看,看不出物业公司在这方面有什么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照片六张,以证明在河道附近设有警示标志牌。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有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职责范围内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安全保障事务等负有相应义务。台风是不可抗力,但台风所带来的雨水给小区造成的积水情况,物业公司应该可以注意到,也可以预见到,在这种情况下,对漫水地段等可能会出现危险的地方更应加强巡查,或采取设置防护栏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但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失职行为与小孩的溺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城建部门在开发该小区时,在设施上看不出有什么缺陷,孩子的父母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据此,法院判令由物业公司赔偿小孩父母各项损失30%。
安徽:楼顶废物砸伤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
8月22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太阳能底座砸伤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淮南市裕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赵某、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827元,24户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28日晚7时左右,安徽省淮南市出现强雷暴雨,并伴有瞬间大风天气。原告赵某、李某途经该市裕安小区5号楼楼下时,被楼顶坠下的一废弃太阳能热水器底座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今年3月24日,两原告将淮南市裕安物业管有限责任公司和5号楼的24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164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 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依法应对原告赵某、李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全体住户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并实际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故原告诉请24户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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