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0|回复: 0

[考试试题] 2013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理实务)阶段题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09: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理实务)阶段题十
业主楼顶锻炼坠楼身亡 物业担责30%

市民林先生喜欢晨练,2007年1月14日他在自家居住的房屋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不慎从楼顶上摔下死亡。事后,林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子女认为由于房屋修建公司在屋顶防护设施上的重大缺陷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造成了这个悲剧,于是将这两家单位起诉至锦江法院,要求承担责任。昨日,锦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承担30%责任。
锻炼坠楼身亡
建方和物业成被告
林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子女表示,2007年1月14日早上6时许,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从楼顶摔下来当场死亡。
经过现场查看,他们发现林先生锻炼的楼顶外围防护栏高度不到膝盖,这个高度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关于“上人屋面”防护栏杆的相应要求。他们认为,这个重大缺陷是由于房屋修建公司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及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严重过错行为造成的。两公司应对林先生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房屋修建公司辩称,该房屋是由设计所设计,且具体施工单位也不是他们,根据验收,该房屋的确是质检合格的优良工程。更为重要的是,该房屋的楼顶原本设计是不上人屋面。
物业公司辩称,林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楼顶本身就不是锻炼身体的地方,死者林先生对此有重大过错,因此他们不该承担责任。
不制止不设警示标志 物业有次要责任
据悉,林先生锻炼身体的楼顶有一门洞,无门,楼梯、楼顶均没有警示标志。楼顶上挂有衣物、还种有花、草、菜及堆放杂物等,防护墙高度约41厘米。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家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楼顶屋面是上人屋面和设计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要求房屋修建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林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但林先生没有预见这一行为存在的危险,自身有重大过错,其过错对其死亡起主要作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业主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却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必要注意义务,增加了林先生从楼顶上摔下的可能性,对林先生的死亡起次要作用。物业公司应当对林先生坠楼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过错大小,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酌情确定为30%。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林先生家人75973.37元损失。
歹徒入户杀人并抢走贵重物品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遭法院驳回
本报西宁9月17日电记者韩萍歹徒进入住户家中,杀死女主人,抢走22.28斤冬虫夏草。事发后,犯罪分子被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但男主人程某以青海省馨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作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妻子遇害、冬虫夏草被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007年9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公开宣判了这起新类型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0日,歹徒李某、蔺某以买冬虫夏草为名,来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号馨宁小区程某家中。程某之妻杜某在家,李某趁杜某不备,持携带的自制手枪朝杜某头部开枪,致其当场死亡。两名歹徒从原告家中抢走冬虫夏草22.28斤,价值人民币403480元。2005年8月20日,两名歹徒被抓获归案,警方追回冬虫夏草3.93斤,返还原告。2006年10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名杀人凶手死刑,确认民事赔偿数额为205049元,但因两名罪犯无赔偿能力,免除两罪犯民事赔偿。
程某了解到案发时两名罪犯是从馨宁小区大门进入小区,小区保安未进行登记,作案后,两名罪犯携带4个大包袱从后来增开的无保安看守值班的小区东门逃走。作为居住在被告管理区的小区居民,程某自2003年9月起按季度向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给原告发放的《馨宁小区住户手册》承诺:小区门岗按规定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小区,物资出入小区应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管理部门签发的《物资出区通行证》。
原告程某认为,被告作为经营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给原告发放住户手册后,原告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已实际形成了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故该手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该手册中双方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安全服务也仅限于防范性的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全方位保证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排除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且此案发生在原告家内,对外无任何异常。此时被告即使履行了正常的防范安全保卫义务,也无法避免其室内发生蓄谋已久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家损害结果的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小编推荐:
2013年物业管理师VIP套餐 立即报名!
2013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9月7日-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20 22:21 , Processed in 0.17677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