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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管理] 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经营管理基础知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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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09: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租赁合同的终止
合法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
人为终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赁双方人为的因素而使租赁合同终止。一般包括无效合同的终止和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使合同终止。
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①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②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
③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④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
⑤公有住宅用房元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⑥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⑦故意损坏房屋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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