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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管理] 2012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公司组建的条件考试辅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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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09: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法律法规对不同形式的公司组建条件都有明确的要求。确定按照何种形式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这种形式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不同形式的公司的设立条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的东西大同小异。这里为了叙述方便,重点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加以阐述。
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设立的出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或社团组织。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除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外,设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但并非所有的自然人和企业或社团组织都能够成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需要事先进行确认。
(1)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无其他受到法律禁止的情形,才能作为公司股东。
(2)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物业管理公司。
(3)社团组织成为物业管理公司股东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办理了社团法人登记。
(4)工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股东,应事先得到县级以上工会的投资批准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因而也就都不允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
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资本。它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要求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物业管理属于服务业,国家规定设立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也就是说,最少注册资本10万元,就可以设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规定,最低资质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要在50万元以上,而获得最低资质,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实施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起码条件。所以,应当把50万元视为物业管理公司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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